公害糾紛事件調處申請須知
1.什麼是公害?
指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其範圍包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輻射公害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公害者。
2.什麼是公害糾紛?
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所造成之民事糾紛。
3.公害糾紛處理管道
簡述說明:公害糾紛事件產生時,可循下列管道處理:
● 管道1:糾紛當事人可與污染者進行和解。
● 管道2:糾紛當事人可申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 管道3:糾紛當事人可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紛爭。
● 管道4:糾紛當事人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環保局陳情。
(1) 地方環保局將派員前往查處,了解污染及損害情形,並查處該事件是否
造成民眾傷亡或財產損失。
(2) 倘若發現有造成民眾傷亡或財產損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啟動
「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進一步勘查現場污染狀況及受害情形,並通報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
(3) 倘若紓處結果未達成雙方合意,亦可申請調處,倘若調處不成立且屬損害賠償事件
,亦可申請裁決。
(4)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將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迅速進行蒐證調查及處理
作業,環境部(相關業務單位)則提供地方環保局蒐證調查作業必要之支援。
● 管道5:糾紛當事人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倘若調處不成立且屬損害賠償事件,
亦可申請裁決。
4.調處作業程序及繳費說明
簡述說明:
● 公害糾紛之一造當事人,得以申請書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
委員會申請調處。
(1) 因損害賠償而申請調處者需繳交書面申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整,如非因損害賠償而
申請調處者,需繳交書面申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整。當地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將
於一個月內訂定調處日期,倘若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在核定調處書送達30日內
提起。
(2) 調處成立七日內將由管轄法院核定。
(3) 倘若調處不成立,亦可申請裁決,應於調處不成立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檢具申請書,
向原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提出。
5.注意事項
(1) 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填寫表單內容作初步審核是否為公害糾紛事件。
(2) 申請人可依據手機或電子信箱線上查詢案件是否受理。
• 受理→轉至OOO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
• 不受理→將說明原因。
(3) 受理案件將轉由當地縣市環境保護局承辦窗口聯繫申請人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