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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與鑑定業務簡介
【公害糾紛處理與業務鑑定簡介】
公害案件若發生糾紛或衍生損害賠償情事,須透過蒐證鑑定程序確認其因果關係後依法定程序處理,並推動法律扶助工作,以妥善解決糾紛問題。業務重點如下:
【一、督導公害糾紛處理運作機制】
主管法規為「公害糾紛處理法」,包括紓處、調處及裁決程序。地方政府設「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及「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進行先期紓處及調處工作,調處
不成立則送本部「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進行裁決。其他處理程序尚包括調解、和解或民事訴訟等。本部需督導地方政府執行公糾案件處理與蒐證鑑定,避免衍生重大公糾事件,並建置「公害糾紛處理資訊系統」,進行案件登錄管考、蒐證技術及鑑定單位諮詢,同時制訂標準作業程序及辦理教育訓練等。
【二、提供污染受害者法律扶助服務】
辦理「公害糾紛法律扶助專案工作計畫」,提供法律諮詢及扶助服務(包括文件撰擬與調解、紓處、調處、裁決及民事訴訟程序代理),以保障受害人權益,提昇為民服務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