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管道
簡述說明:公害糾紛事件產生時,可循下列管道處理:
● 管道1:糾紛當事人可與污染者進行和解。
● 管道2:糾紛當事人可申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 管道3:糾紛當事人可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紛爭。
● 管道4:糾紛當事人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環保局陳情。
(1) 地方環保局將派員前往查處,了解污染及損害情形,並查處該事件是否造成民眾傷亡或財產損失。
(2) 倘若發現有造成民眾傷亡或財產損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啟動「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進一步勘查現場污染狀況及受害情形,並通報環境部(綜合規劃司)。
(3) 倘若紓處結果未達成雙方合意,亦可申請調處,倘若調處不成立且屬損害賠償事件,亦可申請裁決。
(4) 環境部(綜合規劃司)將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迅速進行蒐證調查及處理作業,環境部 (相關業務單位)則提供地方環保局蒐證調查作業必要之支援。
● 管道5:糾紛當事人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倘若調處不成立且屬損害賠償事件,亦可申請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