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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管道

公害糾紛處理機制 簡述說明:公害糾紛事件產生時,可循下列管道處理:
● 管道1:糾紛當事人可與污染者進行和解。
● 管道2:糾紛當事人可申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 管道3:糾紛當事人可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紛爭。
● 管道4:糾紛當事人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環保局陳情。
      (1) 地方環保局將派員前往查處,了解污染及損害情形,並查處該事件是否造成民眾傷亡或財產損失。
      (2) 倘若發現有造成民眾傷亡或財產損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啟動「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進一步勘查現場污染狀況及受害情形,並通報環境部(綜合規劃司)。
      (3) 倘若紓處結果未達成雙方合意,亦可申請調處,倘若調處不成立且屬損害賠償事件,亦可申請裁決。
      (4) 環境部(綜合規劃司)將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迅速進行蒐證調查及處理作業,環境部 (相關業務單位)則提供地方環保局蒐證調查作業必要之支援。
● 管道5:糾紛當事人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倘若調處不成立且屬損害賠償事件,亦可申請裁決。

公害糾紛調處作業流程

公害糾紛調處作業流程 簡述說明:
● 公害糾紛之一造當事人,得以申請書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
    委員會申請調處。
      (1) 因損害賠償而申請調處者需繳交書面申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整,如非因損害賠償而申請調處者,需繳交書面申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整。當地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將於一個月內訂定調處日期,倘若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在核定調處書送達30日內提起。
      (2) 調處成立七日內將由管轄法院核定。
      (3) 倘若調處不成立,亦可申請裁決,應於調處不成立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檢具申請書,向原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提出

公害糾紛裁決作業流程

公害糾紛裁決作業流程 簡述說明:
● 雙方當事人調處不成立,其屬於因公害糾紛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者,當事人得就同一事件申請裁決,需繳交書面申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整。
● 裁決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 當事人於裁決書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未就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經撤回其訴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書達成合意。
● 裁決經當事人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裁決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公害糾紛處理程序

公害糾紛紓處作業流程 簡述說明:
當環境污染事件進而衍生損害求償時
● 遇重大緊急公害事件時,各縣市政府將啟動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查證污染及評估健康影響有爭議時將組成專家小組審議事證、釐清事實。同時,進行公害糾紛紓處作業,協助雙方和解,倘若雙方不合意,將輔導當事人申請調處。
● 公害糾紛調處將由各縣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作業,倘若雙方調處成立,調處書將於7日內送至法院審核(公證),並得強制執行;倘若雙方不合意,於14日內將可申請裁決(損害賠償)或法院民事訴訟。
● 公害糾紛裁決將由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進行裁決作業,裁決書將送至法院審核,於20日內未提訴訟視為達成合意,得強制執行;倘若裁決不合意,將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